南平市物价局转发《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价格改革工作任务调度督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价格改革工作任务调度督查制度的通知》(闽价电[2015]1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县(市、区)物价局于每月20日前,负责将本地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物价局纳入督查范围的价格改革工作进展情况上报我局,并加强与我局业务科室对口衔接。
二、我局将根据省物价局的要求,于每月23日前负责汇总并向省物价局对应业务处报送我市的价格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区)在报送调度督查表的同时,也可报送相关文件、工作方案及文字报告。
三、我局将建立通报工作机制,按月定期汇总并通报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
四、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5年价格改革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价综[2015]45号)及我局《南平市物价局关于做好行动计划落实情况效能督查的通知》(南政价[2015]21号)中的有关要求,请各县(市、区)把各项价格改革重点工作责任落实到科、室具体人员,并按照文件规定时间报送价格改革重点工作方案的相关材料。邮箱:sj 8832936@126.com
南平市物价局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