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物价局关于市政协四届四次
会议151064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市农业局:
现就市民盟提出的《关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提案》(第151064号)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和省上政策有关规定,电力价格属国家定价的目录范围,电价管理权限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我省实行分类电价,电价的分类以及各类电价的适用范围有着严格的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规定,销售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电价、大工业电价、农业生产电价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电价四个类别。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用水价格执行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其他类别价格标准。
三、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3〕9号)要求,省物价局会同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出台了临时性电价扶持措施,对趸售县电网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福建农民创业园和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内设施农业和主导产业生产中种养殖环节用电按农业生产电价打7折执行。
谢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黄艳珠
联 系 人:余水华
联系电话:8865863
南平市物价局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