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物价局关于南平市行政服务中心
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平市延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你局《关于南平市行政服务中心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延执法〔2015〕25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1〕46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南平市行政服务中心停车场38个车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继续按原标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一小时内免费(含一小时),一小时后每半小时加收3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每日同一车位每次车辆停放最高收费不得超过30元;
2、对12座以上(不含12座)客车、核定载重量2.5吨(不含2.5吨)以上货车按占用2个车位计费。
二、收费单位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收费核准机关、监督机关以及价格投诉电话“12358”等,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本批复自2015年11月3日起执行,期限3年。执行期满之前2个月,由你局按规定程序向我局重新申报。
南平市物价局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