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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物价局关于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号建议
 





[来源: | 作者: 原创 | 日期:2023-04-10 14:45| 浏览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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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平 市 物 价 局 文 件

南政价〔2016〕32号


南平市物价局关于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

14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市经信委:

《关于要求对政和县同心经济开发区冶炼企业执行丰弃水期电价政策的建议》(第14号)收悉,现将我单位的协办意见反馈如下:

我国实行分类电价,各类电价的适用范围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和省上政策有关规定,电力价格属国家定价的目录管理,由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电价分类的制定和调整权限在省级以上价格部门。我省电价分为居民、农业、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四大类,其中在部分趸售县电网的“大工业”电价分类下单设了“丰、弃水期结晶硅、冶炼电价”,主要是对结晶硅、冶炼生产企业用电容量大、季节性生产的特点,较好的消纳丰水期间富余电量。

政和县同心经济开发区冶炼企业是否符合丰、弃水期电价政策执行条件的冶炼铸造企业,由省经信委等部门确认企业名单。若符合丰、弃水期电价政策执行条件的冶炼铸造企业,可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6]2号)相关规定执行。

 

领导署名:黄艳珠

联 系 人:余水华

联系电话:8865863

 

南平市物价局

20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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