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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国民收入差距不可能一蹴而就
 





[来源: | 作者: 原创 | 日期:2023-04-10 14:47| 浏览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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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决策,已开始得到有关部委的积极响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称将着手研究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局长亦提出遏止央企高工资薪酬改革五步走的设想。此后多家媒体评论也热情建言,“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要有内调功能”,“缩小收入差距需开源节 流”。笔者以为,要改变当下职工之间4.88倍以及城乡居民间大约为6∶1的巨大收入差距,并非“削峰填谷”那么简单易行。
  相关数据显示,2005年,最高行业人均工资水平是最低行业的4.88倍。1978年至2006年,我国城镇居民绝对收入差距从209元扩大到8172元,相对收入差距从2.56∶1扩大到3.28∶1。考虑到影响收入统计的多方面因素,实际差距大约为6∶1。今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将达到0.47,超过国际公认的以0.4为贫富差距过大的警戒线(《中国日报》10月1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社会蓝皮书中名为“社会和谐稳定问题”的全国抽样调查表明,“收入差距过大、贫富分化问题”被认为是目前最突出的三大社会问题之一。
  “削峰填谷”当然是缩小国民收入差距直截了当的手段和渠道。从现在的市场格局来看,垄断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多数为国资委旗下的中央企业,理当从垄断性央企开始“削峰”。应该从严控制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和浮动比例,建立与市场化相适应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两低于”原则,遏制无序增长的势头,包括在未来两到三年内向社会公布中央企业的财务报表,以方便公民、社会和舆论监督。
   所谓“填谷”,用十七大报告的话说,就是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当下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和最低工资标准过低,已成社会保障的软肋。无论是大都市还是中小城市,以现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涉保对象要保持温饱尚且紧张,要改善生活更难。另外,全国各地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很低了,但全国总工会2005年对20个市(区)1000个各种所有制企业以及1万名职工的问卷调查显示,12.7%的职工工资竟然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中国青年报》10月21日)虽然今年有21个省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但相对水准依然较低。
   如此看来,“削峰填谷”确有必要。但是,“削峰”过多,对于既得利益者来说必然会受到消极怠工的“软抵抗”,从而影响经济效率。而依照“两个最低”标准缩小收入差距,收效不会很明显。所以,必须从更宏观的层面,更宽广的视角,以“综合治理”的手段,来逐步改变国民收入巨差的困局。比如,确立藏富于民的思想,不断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当前我国城镇职工工资只占GDP的12%,百姓收入总额占GDP的比重不足22%,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大多在50%以上的水平。而要逐渐扭转这一现状,就须从改革现行的财税制度着手,减轻企业负担和国民税负。现行税制的主要缺陷之一就是对高收入调节不力,而中低收入者成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与此同时,一些税种的征收,并没有征得纳税人许可(其表现形式主要为未通过人大审批)。
   在初次分配领域,由于生产经营条件的差别而产生的分配不公平,由于劳动力流动受阻和就业不充分而引起的分配不公平普遍存在。要求解,就应当让垄断企业多缴红利并减费,像电信行业就当取消固话月租费、手机漫游费,降低上网费以让利于民,并不断放宽民私企业进入垄断行业的门槛,既为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亦逐步消除劳动力流动的障碍,保证人们可以公平地获得就业机会和劳动报酬。要解决农民收入过低,以及失地农民陷入贫困的难题,就必须从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入手,逐步赋予农民土地的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多项权利。这些权利的确认和赋予,同样需要复杂的变革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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