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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
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南政价〔2014〕89号
各县(区、市)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县(区、市)调查队:
现将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闽价综〔2014〕70号)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完善启动条件。以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或CPI中粮食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为启动联动机制的临界条件。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下简称为低收入价格指数)启用时,以该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或CPI中粮食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为启动联动机制的临界条件。
二、明确联动方式。全市统一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当联动指数(CPI或CPI中粮食价格指数,或低收入价格指数,以下统称“联动指数”)达到启动联动机制条件时,全市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联动指数连续三个月回落至临界条件之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统一补贴对象及标准。补贴对象是指城市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含五保供养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统一全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具体计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全市城市低保平均标准×市低收入价格指数(或CPI指数)月同比涨幅,计算结果不足20元时,按20元发放。
四、确保及时发放补贴。采取按月计算、每三个月发放一次的办法。各县(区、市)要按全市统一部署,确保于第3个月本市CPI月度价格指数发布后的30天内一并发放,直至联动机制中止。
五、补贴资金来源。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在当地价格调节基金列支。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城市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含五保供养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等补助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延平区由市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其余县(市)由同级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
六、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区、市)要认真执行联动机制的工作机制,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会商,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国家统计局南平调查队要及时向市物价局提供相关指数数据。
市物价局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当相关指数达到启动、中止联动机制条件时,要及时提出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市物价局接到市政府同意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决定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决定和价格临时补贴标准通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于接到启动联动机制通知后,价格临时补贴随同最近一期的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
县(区、市)民政局应于接到启动联动机制通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负责统计当地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含五保供养对象)、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等补助对象的人数和应发价格临时补贴额,向当地财政申请资金,并于收到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后,随同最近一期的低保金一并发放。
财政部门在接到民政局部门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申请后,及时办理资金审核、拨付。
各相关部门要尽职尽责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在规定时限内发放,直至联动机制中止。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特别注明所发补贴款项为“价格临时补贴”。并在每次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后,及时将有关数据报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市此前关于联动机制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闽价综〔2014〕70号)
南平市物价局 南平市民政局 南平市财政局
南平市人力资源 南平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南平调查队
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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